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一定不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感到陌生。但不少企业取得了证件,由于认识不足、管理不当,依然触碰了法律红线。
A公司原本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去年12底到期。由于人事调动,此前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被公司调往外地工作,致使公司内无人过问许可证的相关情况。今年年初,相关人员在整理资料时,忽然发现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方才匆匆忙忙准备换证事宜,最终在今年的3月底领取了新证。而在换证期间,A公司并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一直持续。
在对A公司了解情况时,主要负责人误认为:公司一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是一张“纸”,一种形式。再者公司也不是一直无证,只是工作中稍微有些许失误,况且目前也取得了新证。这期间如果不能正常经营危化品,会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显然,A公司的上述理解和行为存在错误。一方面,A公司未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这一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已明确: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另一方面,A公司在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后,并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A公司在领取新证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存在数月的空档期。空档期内,A公司无有效经营许可证,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未中断,其行为等同于无证经营。
最终,经执法人员告知、纠正后,A公司主要负责人幡然悔悟,承认了违法事实。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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