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宁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高压配电间由何某和周某二人轮流值班。其中何某所持的高压电工证已过期失效,周某所持证件尚处于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在查阅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时,发现档案中仅有何某所持低压电工证的相关信息。因该公司疏于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管理,并未及时掌握两名电工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致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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