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及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加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加工车间看到一名员工正在操作机器人,于是随机了解其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经询问,该员工原为加工车间辅助工,从事辅助性工作。受疫情影响,原机器人操作岗位员工已离职,因短期内无法招录有经验的机器人操作工,该公司遂在1个月前调整了该员工的岗位,安排其从事机器人操作。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转岗前,该员工仅经过公司设备调试人员现场的口头基本操作培训,未重新接受加工车间及现所在班组的安全培训。
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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