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该企业厂区东侧设有1间化学品仓库,总面积约150平方米。检查当日,该化学品仓库内储存有5t桶装甲苯二异氰酸酯及少量桶装聚醚多元醇(非危险化学品)。经查阅企业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储存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Lupranate T-80,闪点:约131℃)成分为甲苯-2,6-二异氰酸酯和甲苯-2,4-二异氰酸酯,二者为同分异构体,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分别为1015、1016,属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危险化学品。检查当日,该企业未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3.6.12条“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的规定,在化学品仓库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导致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针对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标准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3.6.12条: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条文说明:
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油、柴油、重油等,一般采用桶装存放在仓库内。此类库房一旦着火,特别是上述桶装液体发生爆炸,容易在库内地面流淌,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能防止其流散到仓库外,避免造成火势扩大蔓延。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的门坎,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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