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木质家具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砂光机等设备,生产时产生木粉尘。木粉尘被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序号为26,具有燃爆性质。该公司在厂区东侧设置了2套袋式中央除尘器,但该公司未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9.2.3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吸尘装置应配备自动喷淋系统”的要求,在这2套袋式除尘器上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淋系统。
该公司已构成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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