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查阅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台账资料时,查见其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有限空间辨识台账和防范措施),对地坑、水池两处作业场所进行了有限空间作业辨识,但漏对相关除尘器设备设施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不全!
该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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