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查阅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台账资料时,查见其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该台账中“应急器材配备情况”一栏填写了安全带、过滤式空气呼吸器、安全绳,编制的“有限空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中也明确要求抢险人员应当配备呼吸器、安全绳等应急器材。但是,该企业只为工人发放了安全帽、劳保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却未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一旦发生情况,没有应急物资及装备供使用,后果不堪设想。
该企业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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