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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3-10    来源:应急指挥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等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2.3  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4  扑火前线指挥部

2.5  基层单位森林防灭火组织

3  监测与预警

3.1  火险气象预测预报

3.2  林火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4.4  指挥原则

4.5  应急力量

4.6  扑火方法

4.7  处置措施

4.8  灾情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火灾调查与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问责

6  综合保障

6.1  运输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件

8.1  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充分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常州市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市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给予辖市(区)人民政府必要的支持。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应对。

1.4.2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把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最基本原则,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周密组织、科学扑救,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大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宣传,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相关保障措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反应、协同有序、科学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努力实现有火不成灾。

1.4.4  军地联动、统筹协调

健全和完善常州市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指示和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军地应急联动工作,组织、指挥协调驻常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5  灾害等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以上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应急预案、森林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森林火灾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森林火灾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事机构、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基层单位森林防灭火组织等组成(见附件8.1)。

2.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统一领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森防指组成

指挥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担任(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也可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林业的副秘书长,常州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警常州支队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常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武警常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电信常州分公司、移动常州分公司、联通常州分公司、铁塔常州分公司、常州监狱、溧阳监狱、新康监狱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1.2  市森防指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较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1.3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常州军分区: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市森防指请求,组织指导各辖市(区)人武部,协助各地在民兵应急分队中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合地方政府加强队伍管理和扑火技能训练;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常部队参加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较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分级负责原则,指导督促各地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积极支持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

市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知识讲座和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组织林区中小学开展森林火灾逃生演练;督促林区学校落实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指挥网络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组织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造成的有害无线电干扰。

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统筹协调全市森林治安管理工作;研究部署全市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指挥群众紧急疏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协调交警部门做好扑火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

市民政局:指导各地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配备防火设施,落实防火措施;督促墓区经营管理单位在公墓周围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协助有关部门加大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公民采用文明低碳的方式祭扫;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森林防灭火资金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并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指导林区内本系统所辖的城市公园等场所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城市公园等场所设置森林防火设施,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游客遵守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勘查通往火场道路状况,组织开展紧急扑火通行路段抢修;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负责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运输工作,协助交警做好火场交通管制;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做好公路两侧公路部门管养树木的护林防灭火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防火期负责协调指导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协助落实各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火灾发生地的卫生部门无法满足医疗卫生应急需要时,组织、调配市级或全市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有批量危重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灾害救助和安置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按照应急通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森防指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武警常州支队:负责组织驻常武警部队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队伍,加强扑火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解救转移群众、扑灭火线、抢运重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火场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等任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日常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技战术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工作。

国网常州供电公司: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电力保障工作,及时抢修被损毁电力设施。

电信常州分公司、移动常州分公司、联通常州分公司和铁塔常州分公司:及时抢修被损毁通信设施,在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常州监狱、溧阳监狱、新康监狱: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系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当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由市应急管理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组成,并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市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一般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市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完成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状况,参照市森防指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4  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当地镇(街道、林场)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第一时间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负责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的指挥调度。随着火情的发展,现场扑火指挥级别随之提高,现场总指挥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定。

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传达、贯彻上级或本级森防指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时向本级森防指反馈火场信息;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情况下,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人员进行火场侦察,组织实施扑救;组织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扑救指挥、综合协调、通信保障、气象服务、交通保障、后勤保障、宣传报道、专家支持、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等小组。分工如下:

扑救指挥组:由军分区、属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常州支队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火场侦察,掌握火情态势,根据火场规模、投入力量及上级指示,制订灭火方案,协调组织各类灭火队伍实施火灾扑救,指挥调控灭火行动,处置突发情况,检查验收火场。

综合调度组:由市应急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跟踪汇总火情和扑救进展,起草有关文字材料,收集整理音视频资料。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指挥建立通信链路、火场组网,统筹划分和使用通信资源,保证前线指挥部与上级及火场一线联络畅通。

气象服务组:由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提供火场气象实时服务,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落实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事宜,统筹做好火场区域及周边交通管控,协调灭火力量、物资、装备和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后勤保障组:由属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以及做好其它相关保障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专家支持组:由市森防指负责组建,主要负责对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意见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常州支队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

医疗救护组:由属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接到森林火灾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救援准备工作;有人员伤亡时,积极开展救治工作,有危重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扑火前线指挥部场所及扑救人员的食品、饮用水供应等相关保障工作由火灾发生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提供。

2.5  基层单位森林防灭火组织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所在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林区的监狱、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火险气象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2  林火监测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利用卫星林火监测中心或气象卫星热点监测报告和火情图像,对我市森林火灾发生进行预警,通过森林防火监测预警系统、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现场动态,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预警信息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橙色预警信息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黄色预警信息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蓝色预警信息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以蔓延。

3.3.2  预警发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气象局加强会商,根据相关标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当森林火险预警发布技术指标达到橙色、红色级别时,报请市森防指办公室启动会商机制,综合考虑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林区内可燃物实况和市森林防灭火形势等因素,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森防指主要负责人或受市政府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森防指主要负责人、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3.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市、预警地区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市、预警地区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速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时,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市森防指办公室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将火灾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应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密切跟踪火情进展,随时上报最新信息,并做好终报工作。

4.1.3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市森防指: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其他设区市或者发生在辖市(区)行政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危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敏感时期、高危期的火灾;延续1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大片速生丰产林基地和重点国有林分布地区的森林火灾;需要请求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1.4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防指应立即核准情况并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延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危及邻省或者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威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大片速生丰产林基地和重点国有林分布地区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灭的森林火灾。

4.1.5  市、辖市(区)森防指办公室要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2  分级响应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灭火组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当超出处置权限或救援能力范围时,市森防指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援,同时按照要求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辖市(区),相关辖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4.2.1  I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市森防指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立即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当超出市森防指处置权限、救援能力范围时,及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指导和支援,同时按照要求,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有本案4.1.3情形之一时,市森防指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赶赴现场,加入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 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根据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增派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参加扑火;

3. 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 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根据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 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2.3  Ⅳ级响应

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在辖市(区)行政交界地段的一般森林火灾,或其他需要由市级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时,市森防指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 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灾连线、视频会商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 指导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拟定扑救方案,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 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辖市(区)增援扑火;

4. 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见附件8.2)

4.4  指挥原则

各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火灾发生地辖市(区)及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辖市(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防指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市界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由军队负责。

4.5  应急力量

4.5.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辖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梯队;镇(街道)林区行政单位经过专业培训人员、解放军、武警部队、林区公安等为第二梯队;民兵、预备役等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跨辖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辖市(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防指可以调动本市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武警、解放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根据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5.2  力量调动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辖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市森防指向调出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防指商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提出兵力需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6  扑火方法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辖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7  处置措施

4.7.1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同时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4.7.2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7.3  保护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7.4  维护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7.5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安排留守人员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4.8  灾情发布

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火灾发生地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须经省或市森防指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4.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火灾发生地辖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5  后期处理

5.1  火灾调查与评估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市森防指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工作。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3  奖励问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输送方式为主。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扑火队伍建设,每个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镇(街道)均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掌握所辖区域内森林扑火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在重视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通信保障

建立省、市、辖市(区)、镇(街道)、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必要时由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6.4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辖市(区)、重点林业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组织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市森防指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火装备,用于各地扑救Ⅰ、Ⅱ、Ⅲ级或部分Ⅳ级森林火灾的补给。建立航空器、船艇、大型机械装备等大宗森林火灾扑救物资的调用机制。

6.5  资金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6.6  技术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邀请林业、气象、灭火专业人员成立森林防灭火专家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配备一定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市森防指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7.2  预案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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