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前期,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送达执法文书时,发现该企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查,经当地行政审批局核准,企业营业执照也于同日变更。但是,直至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变更一月后,该单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针对企业的上述行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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