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有一新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其主要工艺属于《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中有色金属铸造(代码:C3250),应按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相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该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了预评价报告,也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但截至检查当日,安全设施设计尚在修改,还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已进场安装部分设备,压铸机正在进行调试,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
该企业已构成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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