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建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辨识出配料罐等有限空间,建立了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了气体检测仪等器材。执法人员在查阅其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时发现该企业今年3月6日对一处配料罐进行清罐作业的“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作业证上“检测分析”一栏均未填写。经调查,该企业进行清罐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缺氧窒息、中毒等危险有害因素,但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记录归档。
该企业已构成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将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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