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有厂房一幢、单层,建筑面积为2000余平方米。整幢厂房分为南跨、中跨、北跨三个区域。其中,北跨、中跨是装配线,南跨主要放置产品、货物。北跨东隔离出一个2层的独立办公区,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办公区设东、西两扇门,东门为直通室外的出口,西侧与生产区联通。生产区设有出口二个,分别位于厂房的南、北两侧,北侧为员工日常出入口。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发现上述三个出口均未设置明显标志。其中,生产区南边出口被U型锁锁闭,企业负责人表示,锁闭南边出口是为了防止盗贼偷窃,殊不知,南门前地面上设置了指向该出口的疏散箭头,紧急情况下更易对疏散造成误导,隐患危害显而易见!
该企业锁闭疏散出口、未设明显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第3.7. 2条、第10.3.5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第3.7.2条: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第10.3.5条: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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