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罐区检查时发现现场配置的应急物资柜内存放有防毒面具、防酸手套、防酸衣、应急手电等物资,其中,5只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和2017年5月,而标注的有效期均为2年,已超过有效期2年和3年6个月;现场张贴的“岗位应急处置卡”中“应急物资”栏显示,除应急柜内物资外,现场还应当配备灭火器、黄沙箱、石灰等物资及装备,但上述物资并未在现场配备。该企业未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质及装备,一旦发生情况,没有应急物资及装备供使用,后果不堪设想。
该企业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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