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现有员工200余人,由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任命其一名员工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但该名员工除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外,还同时负责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故该名员工不符合“专职”的要求。而该企业也未配备其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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