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一台用于剪切工件的液压剪板机。该剪板机从前侧进料,剪板机刀片及其关联区域属于操作危险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来防止危险。但该剪板机进料口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装置,违反了《剪板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0-2012)第5.3.2条“设计者、制造者和供应商应选择固定式防护装置保护暴露于危险区的人员。如固定式防护装置不可行,则应根据重大危险和操作方式选择以下安全防护措施:a)联锁防护装置;b)光电保护装置”。
该企业已构成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剪板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0-2012)第5.3.2条“设计者、制造者和供应商应选择固定式防护装置保护暴露于危险区的人员。如固定式防护装置不可行,则应根据重大危险和操作方式选择以下安全防护措施:a)联锁防护装置;b)光电保护装置”。
《剪板机 安全技术要求》(GB28240-2012)第5.3.3.1条“对于进料开口A>38mm的剪板机,其防护装置应使用联锁防护装置或光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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