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上)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查阅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落实情况时,查见其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清单”,清单中记录企业存在6处较大以上风险点:①一级及以上动火作业;②易燃易爆场所3人以上检修作业;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④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危化品车辆停靠;⑤甲类车间;⑥甲类仓库。但是,截至检查当日,企业未对上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公示。
该企业未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2)《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