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泰州某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3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移送,对泰州某企业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为涉炉企业,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脱蜡釜、焙烧炉)进行风险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以及中频炉未安装进出水流量报警装置等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8项一般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在15天内完成整改,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整顿。3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厂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6项一般事故隐患没有按期整改,也未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实际负责人於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没有按期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也没有停产停业整顿。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执法人员调取了该企业3月份的用电记录,并于4月1日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整改且仍在生产中,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实际负责人於某立刻停止生产,并采取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4月21日,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正式向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移交相关材料,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进行侦查。4月26日,在姜堰区应急管理局的督促下,该企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但该企业拒不执行,擅自组织生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姜堰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后,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于4月23日,正式对犯罪嫌疑人於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严某某非法储存汽油案
一、基本案情:
6月26日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泰兴市济川街道郭庄村一居民平房内储存有大量汽油。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平房内堆放有5个装满淡黄色液体的大型塑料储罐,还有一台电动加油机,屋内弥漫着浓烈的汽油味。执法人员立即切断该平房内的电源,并开窗通风。经检查,每个塑料储罐高约7米,共计储存汽油约15吨。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汽油进行了采样检测,鉴定为95号车用汽油。经查,该处汽油为严某某(男,宿迁泗阳人)从山东昌邑购进,准备私自给车辆加油赚取差价,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严某某非法储存汽油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6月27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向泰兴市公安局移交相关材料,由泰兴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同日,现场执法人员与中石化泰州分公司取得联系,请该公司安排专业人员和专用车辆将汽油安全转运至中石化储油罐。现场遗留的5只塑料储油罐由泰州市泰兴环保局交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
二、处理结果:
严某某非法储存汽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移交后,泰兴市公安局于7月12日正式对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资料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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