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砂轮机是工贸企业常用辅助设备之一,在生产中广泛使用,但砂轮质脆易碎,转速高,使用频繁,稍有疏忽,极易伤人。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设有一台砂轮机用于打磨车床刀具。该砂轮机正常使用,砂轮机防护罩在砂轮主轴中心线水平面以上的开口角度约50°,由工人手持工件进行磨削操作,但未设置护板、托架,不符合《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3.5.11条和第3.7条的规定。砂轮机护板、托架是为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防止磨削颗粒、火花伤人和磨削工件不稳发生事故而设置的,属于安全设备的范畴,该单位已构成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企业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3.5.11条“砂轮防护罩开口的上端部应设有可以调整的护板,可随砂轮的磨损来调节护板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护板应固定在砂轮防护罩上,联结强度应不低于砂轮防护罩构件的强度,护板的宽度应大于砂轮防护罩外圆部分的宽度”和第3.7条“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其位置应能随砂轮磨损独立进行调整,工件托架台面高度应与砂轮主轴中心线等高,并有足够的面积能保证被磨工件的稳定。工件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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