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除尘系统附属设备设施均属于安全设备。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这些安全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案件概况:某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木粉,并由1套集中式干式布袋除尘系统收集处理。执法检查当日,该公司除尘器处于运行状态,但该除尘器配套的锁气卸灰装置因故障未正常运行,导致除尘器灰斗内部的木粉不能及时连续地清卸。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标准链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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