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新建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2020年11月正式投产运行。但是至执法检查当日,该公司尚未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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