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在无锡某公司工厂有三人进行高处作业,涉嫌违法违规。经查,外包单位员工蔡某在安装外墙板时,发现外墙板的安装位置存在错位情况。蔡某遂从曲臂车吊篮中爬出,站在吊篮外的停车场外墙二楼挑檐上对外墙板重新进行安装。蔡某佩戴的安全带挂扣点位于施工人员身体下方。经核实,外包单位未对上述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该外包公司在危险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因该公司现场的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均未及时制止本次高处作业中存在的违章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的顶格处罚。
二、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昆山某制造企业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相关施工作业,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处罚金额4万元。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查收!高处作业危险事故如何避免
(资料来源:全国应急管理普法专栏,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昆山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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