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外包外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2起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1月9日,徐州市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第四季度《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对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该企业将脱硫塔锥体拆除及修复项目发包给莘县丰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定期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张某龙、华某良、魏某洋)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该企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共作出9.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承包方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其项目负责人汤某勇作出0.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1月8日,沛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对沛县鑫之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气流纺车间二道门建设项目承包给一施工队,但未签订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沛县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8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作出16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近年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外发包后,未切实履行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导致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已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资料来源:徐州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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