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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无人监管,联合检查被双罚
发布日期:2025-03-01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服务企业相关措施,惠山区创新开展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化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为一次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现曝光惠山区1起联合检查典型案例,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以案为鉴,不断强化本质安全。
      基本案情
      根据专职安全员巡查发现的线索,2024年10月22日,无锡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街道)应急部门联合消防部门对无锡市飞宇注塑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委托的外来施工方在对该单位2号厂房围墙外西侧铁皮库进行热切割拆除时,存在涉及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号楼二楼南侧室内消火栓内水枪缺失,3号楼二楼西侧疏散通道上堆放纸箱。针对该单位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和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和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温馨提示
      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这既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对员工和社会负责的表现。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在多个层面上采取措施。在技术层面,企业需要确保使用合格的设备、提供充分的个人防护装备、执行有效的现场监控等,以保障作业的安全性。在组织管理层面,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以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以便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有效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害。
      通过这些综合性的管理措施,可以确保动火作业在符合安全和法规要求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从而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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