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在预警设备异常、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等不到位问题成为事故发生的“病灶”。为强化警示,现曝光新吴区1起“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新安紧固件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中部1台使用天然气的加热炉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无锡市新安紧固件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10.6.5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 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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