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近期,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明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坚决防范遏制动火作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公布1起典型执法案例,督促企业严格动火作业人员管理和现场管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7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4号生产车间内1名员工杨某正在使用焊条电弧焊焊接板材。经查验,杨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防范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要做到“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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