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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引以为鉴!
发布日期:2025-05-29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电气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近期,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批涉及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和从业者引以为鉴,加强防范,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一
      2025年2月20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昶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焊工王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电焊工王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宿迁昶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宿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2月26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辰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机修房门口1名机修工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该名机修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江苏辰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泗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1月6日,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创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郭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郭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复审,郭某某未按期复审,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
      江苏创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4月23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成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焊工赵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赵某于2020年12月4日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于2023年12月3日前复审,赵某未按期复审,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
      沭阳县成基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沭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专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它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主要包括:(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它是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压力焊作业。它是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3)钎焊作业。它是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缺乏必要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被视为无效证件,及时复审特种作业证,合法从事特种作业,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以上案例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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