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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安全设备,胆大包天!
发布日期:2025-07-22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25年1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危化品储存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易燃液体储罐根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导致现场液位计及远程监控系统均无法正常显示储罐液位。经调查,根部阀是控制物料进出和紧急切断的核心装置,关闭该阀门导致液位监测失效,一旦发生超压或泄漏,无法通过远程系统预警,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要求该企业当场开启储罐根部阀门,恢复液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1.5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储罐根部阀是控制物料流动和紧急处置的核心部件,其关闭导致液位监测功能丧失,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范畴,但是该企业易燃液体储罐根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导致现场液位计及远程监控系统均无法正常显示储罐液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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