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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激光焊属于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持证上岗是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日期:2025-09-19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被明确列为特种作业范畴,该项作业除了传统机械加工行业中广泛应用的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等常见的加工工艺外,激光焊也同样被纳入该项作业范围。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从事此类作业的作业人员均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然而,在实际生产活动中,仍有部分企业对激光焊接等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的认识存在不足,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激光焊作业,给安全生产埋下隐患。现曝光常州市近期查处的1起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2025年8月5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激光焊接机操作人员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激光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75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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