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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烟花爆竹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6-02-25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4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6年1月22日,南通市海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门市玖诚烟花爆竹经营部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经营部的零售店内总共存放有各类烟花爆竹409箱,超过其零售许可证载明的250箱的范围。
      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6年2月6日,南通市海门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裁量权基准,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1月4日,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吴中区胥口俊旺烟花爆竹商店开展举报核查。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共存有烟花303箱,超过其零售许可证载明的250箱的范围。
      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6年1月22日,吴中区胥口镇综安办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裁量权基准,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12月24日,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龙袍街道移送的案件线索,对龙袍街道东沟中心社区六合区凤霞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共计140箱。
      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20日,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裁量权基准,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案例四
      2025年11月13日,泰州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新泰花炮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烟花爆竹仓库内有7箱品名为“大片银扇王”的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与其他C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混放。
      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9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裁量权基准,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13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江苏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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