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2年6月4日,XX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XX实业有限公司所属采油厂2019年3月28日15时30分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经XX县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后,举报属实。XX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隐瞒事故情况,未向XX县应急管理局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构成事故瞒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针对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结合所在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XX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10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张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分别罚款8万元、5万元。此外,XX县应急管理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进行了事故罚款。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所属采油厂发生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但其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XX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进行处罚。
(资料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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