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将场所、设备出租,必须依法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在出租前,务必以书面形式(如《安全告知书》《设备安全交底单》)清晰告知承租方相关建筑结构风险、危险区域、特种设备状况、消防设施位置、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双方签字确认,存档备查。承租方在签约前,应主动索取并充分了解出租方提供的场所与设备相关信息。在未明确风险、未接受必要培训前,切勿盲目进场作业。现曝光宜兴市1起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华盛助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承租方,未履行出租方相关安全生产职责,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1175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杜某某作出处罚款235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江苏省《“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B32/T 5345—2026)正式实施,该文件确立了“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电气及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持续提升等要求。
其中核心内容包括:
1.出租方应书面告知承租方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安全条件,并核查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资质、证照。出租方应牵头建立“厂中厂”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且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例会。
2.出租方应组织协调安装火灾“一键警报”装置。各承租区域的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3.交叉作业由出租方统一现场协调管理,承租方开展吊装、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主动告知出租方及其他承租方,落实现场风险管控措施,出租方全程监督作业行为。
4.电气安全实行分区管理,出租方负责厂区总配电室、主干线路、公共配电系统、防雷设施的管理维护,配备专 (兼) 职电工;承租方负责租赁区域内电气设备与线路,建立台账并做好班前班后检查,新增设备、更改线路需经出租方审核,严禁私拉乱接。双方还需定期开展电气专业检测并留存记录。
5.出租方对危化品储存和使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每月开展联合检查。承租方需定期报备危化品种类、数量等信息,变更时及时报备并重新评估风险,危化品需分区分类存放于专用储存柜等场所,不超量超品种、不混存禁忌物质。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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