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 >> 内容
 
动火作业风险大,无证上岗零容忍!
发布日期:2026-04-27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动火作业是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江阴市近期查处的2起涉及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10月17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1月6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大阳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75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第二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要谨记持证上岗要求,并落实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六必须”。
      一、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二、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三、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四、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单位联系电话:0519-85683106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3167(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