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等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曝光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6年2月10日,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云亭街道腾锦日用品百货商行进行“四不两直”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在北侧商铺内存放了1189箱烟花和60盘鞭炮,经核实该商铺为非许可场所,且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8.2.2、8.2.3条的规定。
该零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6日,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宜兴市官林镇喜上加喜烟花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店铺内堆放41箱烟花爆竹及9件鞭炮。经调查,该单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2月13日,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锡山区发发发日用品店零售店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隔壁商铺内存放有烟花爆竹189箱,经核实该商铺为非许可场所,且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4.1.d、8.2.2、8.2.3条的规定。
该零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