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5年12月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饲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使用的原料玉米、大豆等粉状物,为《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规定的可燃性粉尘,其正在使用的1台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4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设备的性能优劣、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4条规定:“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是涉爆粉尘公司重要的安全设备,可以实时监测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两个点之间的压差,当压差增大超过正常范围时,会发出声光报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安装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资料来源:国家应急科普宣传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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