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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7〕113号

关于贯彻执行作风建设“十带头、十严禁”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九不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十带头、十严禁”规定》(常办发〔2017〕33号)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九不准”规定,切实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贯彻。局机关各级党组织、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党员干部和所属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十带头、十严禁”和“九不准”,真正做到明底线、知规定,进一步纠正思想偏差,坚决克服侥幸心理,要围绕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三大一实干”活动,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再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扫除,达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纪律。局领导班子要率先垂范,以自身的严要求、勇担当做好表率,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对照纪律规定,严守底线红线,把作风建设融入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做到秉公执法,敬业爱岗,廉洁从政。

三、做好监督检查。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做到违规必究,把贯彻执行作风建设“十带头、十严禁”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九不准”常态化、长效化。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纪律规定不坚决,发生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问责。

附件:1.“十带头、十严禁”规定

      2.“九不准”规定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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